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9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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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09988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姚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30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姚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姚广:
经查,紫金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00023111F,以下称“紫金天风期货”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组织员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受让部分公司股权收益权,涉及公司股份占比超过5%,且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紫金天风期货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不足,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内组织实施了上述行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