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97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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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2576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周文忠、姚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30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周文忠、姚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忠、姚爱军:
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78717J,以下简称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远洲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周文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文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姚爱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姚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