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88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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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0034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易德增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29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上海易德增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易德增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上海易德增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47954942)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