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7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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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0869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沈振江、韩泽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沈振江、韩泽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沈振江、韩泽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或公司)2023年年报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索通发展并购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股份)形成的商誉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评估报告与说明方面
1.报告表述不准确。一是报告摘要与正文中价值类型的描述不一致。二是评估准则依据未列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三是评估方法中对资产组生产的产品描述错误。
2.报告缺少必要信息。一是资产权属依据缺少部分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二是法律法规依据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引用行业数据滞后。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资产评估明细表方面
1.部分重要参数选取缺乏合理性分析。一是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折现率,而形成商誉时评估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折现率,未见说明前后两次评估采取不同方法计算折现率的原因及合理性。二是本次评估特性风险系数、营运资金占比等关键参数与形成商誉时评估中对应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未见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部分预测数据缺乏来源依据。一是营业收支预测中未见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预测单价的测算过程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也未见单价预测的相关支持性证据。二是现金流预测中缺乏在建工程总投资及后续投资额的相关证据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评估工作程序方面
1.底稿中缺少部分访谈和沟通记录。一是未见对管理层主要人员的访谈记录。二是未见针对资产组范围与审计机构沟通确认的相关记录。
2.部分调查与核验工作未执行或流于形式。一是未见对其他无形资产开展现场勘查的记录。二是未见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进行核查验证的记录。三是机器设备和宗地情况调查流于形式,相关底稿中未填列关键信息。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内部质量控制方面
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流程不规范。未见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内部各级审核及答复等业务质量控制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