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18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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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2609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刘云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刘云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云涛:
经查,你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儿子刘东昇通过其证券账户在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87.84万股,成交金额191.73万元;在2024年10月25日卖出公司股票8万股,成交金额18.56万元。
上述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引以为戒,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