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9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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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4211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闫茂鲁、王娇、唐龙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闫茂鲁、王娇、唐龙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24号
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闫茂鲁,王娇、唐龙翔:
经查,山东生态家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公司部分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研发费用归集、核算不准确,前五大供应商交易金额统计数据不完整,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闫茂鲁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娇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唐龙翔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