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8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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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3938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君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君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22号
山东君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济南君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期间存在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在管理滨州蓝色经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期间存在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牟取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