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80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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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3937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毕亚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毕亚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23号
毕亚男:
经查,山东君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济南君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期间存在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在管理滨州蓝色经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期间存在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牟取利益的行为。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