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2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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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52976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9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朱正贵、刘旭: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你公司作为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朱正贵、刘旭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你们盖章、签字的《关于共达电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豁免版)》披露的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持有情况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六条、第四十五条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