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李某与某投资咨询公司服务纠纷调解案
日期:2024-11-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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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投资咨询公司服务纠纷调解案
——通过调解解决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争议
关键词
证券投资咨询 合同履行 虚假宣传 风险揭示不足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4年5月,投资者李某被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票赚回服务费”的宣传所吸引,分五次支付63,519元购买了投顾产品服务。投资者在购买服务后证券投资不断出现亏损,认为某公司的服务与其宣传不符,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某公司以协议中已充分揭示风险且约定协议生效5个工作日后投资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无义务退还投资者已付款项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调解员与投资者沟通详细了解情况。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聊天记录等材料,前期营销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某发送诸如“一票赚回服务费,昨日合作,今日赚回”“签约客户平均收益在35%左右”等具有诱惑性的宣传文字,并展示其他投资者盈利截图,给投资者造成只要购买该公司的服务就能轻松获利的错觉,公司在产品推介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嫌疑。此外,调解员还发现李某对股票买卖过程并不十分了解,在投资过程中缺乏独立分析和判断,盲目听从该公司的建议,导致在投资中遭受损失。
其次,调解员进一步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诉求并促成调解。投资者表示,其在购买该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后证券投资并未获得预期回报反而遭受损失,第一时间提出退费申请。某公司表示员工均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公司已为李某提供数月服务,且合同中有明确的风险揭示和退费条款,如投资者单方面解约公司需扣减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故不能满足投资者全额退还服务费的诉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基于以上事实,调解员提醒该公司,员工在展业中存在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嫌疑,同时,投资者投资过程中缺乏独立分析和判断,盲目听从该公司的建议,也是导致在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原因。
处理结果
经多次沟通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某公司同意退款55,000元,并向投资者赠送为期一年的投顾服务。投资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承诺不再追究某公司的其他责任。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4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4条
解纷要旨
该类纠纷多年来多发频发,本案反映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调解具有较强的典型性。针对咨询机构与投资者纠纷,作为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和自律服务功能,分析相关主体涉嫌违规事实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对于咨询机构,通过调解组织与投资者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面对面调解,既推动其更加规范执业,又较好地避免了“黑维权”机构所谓“代理投诉”对咨询机构的困扰,对于投资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