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7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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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7467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邢雅江、韩卓军、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4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邢雅江、韩卓军、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孙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
一、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8月申购华银稳健成长4号私募基金2,000万元、基成盈赢宝私募基金1,000万元,将其计入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核算。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五条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三季度及时将前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23半年报少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9.31万元,利润总额多计209.31万元,2023年三季报少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54.20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054.20万元。前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
你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通过预付第三方款项的形式,相关资金转出后流入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第三方随后将预付款退回公司,实质构成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金额累计5,200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不规范
你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转至金花药厂用于日常经营。经查,金花药厂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户后,你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3000万元,才足额归还募集资金。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间接用于股票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董事会秘书孙明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责任人邢雅江、韩卓军、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各项规定,完善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