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49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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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7681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杜岩岫、刘钊、郭海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4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杜岩岫、刘钊、郭海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杜岩岫、刘钊、郭海民: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杜岩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钊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郭海民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杜岩岫、刘钊、郭海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