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49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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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5490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贾友、弓龙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4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贾友、弓龙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贾友、弓龙社: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你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使用三维空间信息智慧化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向一般户转款61.85万元,用于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支付的房租及上市审计费用,但未就置换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你公司于2022年7月起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但未就部分变更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24年10月10日,你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充审议了前述事项并进行了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贾友、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弓龙社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贾友、弓龙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