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32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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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4558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郜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4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郜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郜鼎:
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债券项目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未全面核实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穿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你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11月29日10:0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大道1号商务中心二期2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