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326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4553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姚小平、巫秀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4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姚小平、巫秀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姚小平、巫秀芳:
经查,你们在保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相关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底稿留存不完整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