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9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9539220000
名        称 关于对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4〕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626日至20239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达刚控股股份3,666,000股,累计减持股份占达刚控股股份总数的比例达1.15%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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