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93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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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5392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达刚控股股份3,666,000股,累计减持股份占达刚控股股份总数的比例达1.15%。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