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788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79641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0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保清、徐长莹:
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但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9,200万元至10,800万元,并提示投资者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后年度营业收入为9,223.54万元,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指标。
你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中关于2023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保清、财务总监徐长莹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