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62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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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9041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万元至-1,606.67万元;3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900万元至-4,2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4,289.06万元,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同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超过50%。
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