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62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8903880000
名        称 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4〕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孟海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3800万元,比上年下降53-63%4月1日,公司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050万元至1350万元,更正幅度较大。4月23日,你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1154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下限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1.53%,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孟海峰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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