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5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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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9088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耿琳、谢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耿琳、谢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耿琳、谢晓宁: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1,700万元至2,300万元;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1,000万元至-400万元。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约-19,5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约-22,000万元。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19,537.9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22,234.59万元。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耿琳、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谢晓宁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耿琳、谢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