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5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6860640000
名        称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文雄、 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4〕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文雄、 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邵新军、方曦: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偿还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部分资金占用偿还不归范,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偿还的相关临时公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占用余额仍为12,592.00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违规担保解除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2022年1月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相关资产拨离至你公司,再将北盟物流股权以5万元出售给第三方,认为形式上已解除担保,并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解除的公告》。2022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又表示上述担保尚未解除。你公司2022年1月27日披露的临时公告存在错误。上述事项不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2021年10月18日至12月7日,你公司孙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向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款35,800万元,年审会计师认定为无商业实质往来款项。2022年12月,该部分款项才归还至你公司。经查,上述款项交易实质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18%,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不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韩文雄、时任总经理邵新军、财务总监方曦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5月2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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