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723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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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715907960000 |
名 称 |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定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4〕4号 | 主 题 词 |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定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定申:
经查,你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环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认购第三方机构名下私募基金,存在由第三方机构协调其他投资人认购债券、其名下私募基金在二级市场承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定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定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