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945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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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7109801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泳:
经查,你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相关数据增长率公式中的基数选取错误,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3年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的同比变动幅度计算错误,公司在公告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周泳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