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998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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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706135197000 |
名 称 |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铸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4〕1号 | 主 题 词 |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铸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青海铸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现名:青海铸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部分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变更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