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不可取,违规避损被处罚----稽查执法宣传之内幕交易警示篇
日期:2024-11-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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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朱某内幕交易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朱某没收违法所得756.14万元,并处以756.14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朱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9日,XX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披露了有关机关对XX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起对其实施留置措施等相关事项。朱某为时任XX公司子公司L公司董事、总经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某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电话联络、与知情人王某见面接触且多次电话联络后,利用朱某证券账户共计卖出“XX公司”127.12万股,成交金额2,373.55万元,避损金额756.14万元。
三、处罚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朱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对朱某没收违法所得756.14万元,并处以756.14万元的罚款。
案例警示:《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严重损害资本市场公平交易,是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领域,不管是根据内幕信息买入还是卖出,都被法律所禁止。违法进行内幕交易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投资者“耍小聪明”,违法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试图逃避监管,终将“罪加一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信息、建议他人购买该证券的,也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投资者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证券交易,切勿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