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8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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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38739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青岛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青岛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46号
青岛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青岛康川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卓信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晓文作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