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88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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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3458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岳远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岳远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7号
岳远斌:
经查,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子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1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