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149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558612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雷、黄祖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雷、黄祖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1号
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雷、黄祖超:
经查,你公司存在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雷、时任总经理黄祖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雷、时任总经理黄祖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