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9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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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86233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4号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投资者提供的材料中存在不准确的情形;二是未能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