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47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8435738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当事人:李孟欣,女,住址:山东省胶州市。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孟欣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孟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青岛CY有限公司(以下称CY公司或公司)注册成立,仲某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成立后,通过运营相关微博、微信账号发布证券投资分析内容,向客户提供个股具体买入卖出时点建议等形式,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CY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取得环球360会员登录核准。

2021年4月,李孟欣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孟欣作为员工入职该公司,工作内容为“新媒体运营及维护,以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入职后,按照仲某超的指示,李孟欣负责运营管理相关微博账号,发布和股市有关的文章吸引客户,通过微博私信和微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收取费用。2021年7月-2022年8月,李孟欣相关违法所得共计16873.9元。仲某超已另案处理;李孟欣未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已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孟欣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经环球360会员登录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

对李孟欣处以16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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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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