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42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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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255466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2024】4号
当事人: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裕瑞)涉嫌出借期货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青岛裕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裕瑞昌裕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三号)、裕瑞昌裕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七号)、瑞昌裕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八号)为青岛裕瑞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8月6日,裕瑞三号宁证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03(以下简称裕瑞三号28××××03账户)。2021年8月17日,裕瑞七号宁证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07(以下简称裕瑞七号28××××07账户)。2021年10月12日,裕瑞八号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18(以下简称裕瑞八号28××××18账户)。
青岛裕瑞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公某峰从事期货交易。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公某峰借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如下:使用裕瑞三号28××××03账户交易187笔,成交金额1588.76万元;使用裕瑞七号28××××07账户交易186笔,成交金额1947.66万元;使用裕瑞八号28××××18账户交易71笔,成交金额477.38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开户资料、基金合同、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交易流水、软件数据、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青岛裕瑞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