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71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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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528567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经辉、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经辉、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经辉、焦龙: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和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且填报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二、部分年度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
四、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黄经辉、焦龙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负责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工作,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黄经辉、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