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17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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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285631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根据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没收新建的仓储库房的处罚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