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02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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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030776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刘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刘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乇:
经查,你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燕鸽湖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个股预测或建议信息,且未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