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55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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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266153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
经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或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并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事项。时任董事长吴江明、董事长胡春海、总经理郑胜鸿、副总经理龚亮、财务负责人黄江梅、董事会秘书冉旭未勤勉尽责,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华辉环保采取责令改正,对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