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69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539264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华石砼业有限公司因与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1372.0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2023年11月28日,宁夏华石砼业有限公司收到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年12月12日,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29日,中卫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