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5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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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440709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阳光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兆元、张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阳光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兆元、张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阳光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兆元、张春梅:
截至2023年4月30日,宁夏阳光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坊或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兆元,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春梅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坊、金兆元、张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