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3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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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777646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闫兴华、闫付、王红:
2023年11月13日,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物流或公司)控股股东闫兴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闫付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98.92万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9.87%变动为75.01%,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暂停交易。同日,公司股东王红通过集合竞价、盘后大宗交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98.92万股,持股比例由0.00125%变动为24.87%,达到10%时未暂停交易,后每增加5%时未暂停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闫付、闫兴华、王红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