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19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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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777086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韩晓东,男,1967年2月出生,现任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韩晓东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4月至今,韩晓东担任嘉泽新能常务副总经理。
2023年4月13日至5月30日期间,韩晓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嘉泽转债”,共计买入40次,累计买入“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买入金额为3,491,547.81元;共计卖出24次,累计卖出“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卖出金额为3,490,865.81元,即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嘉泽新能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明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手机APP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