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54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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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613718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环球或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金松,1971年6月出生,时任商赢环球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朱方明,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商赢环球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俞坚,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商赢环球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行)、财务总监(代行),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商赢环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商赢环球及金松、朱方明、俞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未及时聘请年审会计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至定期报告披露截止日期间隔较短,未充分保障审计工作所需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
我局认为,商赢环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商赢环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金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应当持续关注审计机构续聘问题,积极督促管理层履职并及时协调解决年报编制披露中的问题,但公司于3月29日才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致使公司聘请审计机构时间较晚、审计时间不足,公司年报编制工作无法按时完成,未做到勤勉尽责。朱方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当督促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但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未有效参与推动公司2021年年报编制披露等各项事务,未做到勤勉尽责。俞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全程参与了与审计机构对接等工作,虽采取了一定措施推进审计工作,但未勤勉尽责,履职不够及时有效,导致公司聘请审计机构时间较晚,审计时间不足,未能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并披露。上述三人均未勤勉尽责,导致商赢环球未按规定报送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是商赢环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方明、俞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