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103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8282278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环球或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徐虹中路8号3楼。

杨军,男,19796月出生,商赢环球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朱方明,男,196810月出生,时任商赢环球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俞坚,男,197211月出生,时任商赢环球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商赢环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商赢环球、俞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朱方明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应杨军的要求20226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杨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商赢环球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商赢环球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境外公司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星光)95%股权,交易对手方罗斌、商赢环球实际控制人杨军对公司出业绩补偿承诺。收购完成后,环球星光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连续三年低于承诺业绩,罗斌、杨军需向公司补偿23.15亿元。

2019年12月21日,商赢环球发布公告称,由于环球星光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罗斌及第三人刘林、李商赢环球等方签署《业绩补偿协议》,刘林、李商赢环球全资子公司商赢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文化)、商赢盛世财务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财务)签署《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即刘林及李其合计持有的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大禾)100%出资份额无偿转让给商赢文化、商赢财务,共青城大禾2019年经评估价值2.23亿(因共青城大禾持有海南大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60%股权,海南大禾拥有海南省海口市10宗土地),上述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视为斌向公司业绩补偿2.23亿元。

2020年7月,杨军联系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维泰所)对共青城大禾持有海南大禾及其拥有的土地进行尽职调查,维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海南大禾及其拥有的开发地块存在诸多瑕疵,后续资金投入存在困难,且刘某林、李某、罗某斌与商赢环球签订的相关协议存在法律纠纷等,建议商赢文化、商赢财务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退还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的问题。

2020年10月10日,商赢文化、商赢财务与刘林、李签订《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仲裁协议书》,同意通过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的简易程序、加急程序以及独任仲裁程序解决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争议事宜。

2020年10月20日,刘某林、李某向南昌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刘某林、李某与商赢文化、商赢财务签署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南昌仲裁委于同日受理,并向商赢文化、商赢财务邮寄了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2020年10月中下旬,时任商赢环球总经理朱方明、副总经理俞坚(其同时担任商赢文化和商赢财务法定代表人)在知悉刘某林、李某申请仲裁退回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后,第一时间向杨军请示,请求杨军尽快联系罗某斌予以协调。10月29日,朱方明、俞坚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争议事宜。会后,俞坚向杨军汇报,杨军表示同意参与仲裁。2020年12月7日,商赢文化、商赢财务共同委托维泰所参加仲裁。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26日,南昌仲裁委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不足需补充提交证据,否则将驳回仲裁申请,但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遂根据双方意思表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裁决,解除商赢文化、商赢财务与刘某林、李某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即商赢文化、商赢财务向刘某林、李某无偿退回持有的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2021年3月10日,南昌仲裁委向维泰所送达仲裁裁决书。

2021年3月11日,维泰所通过微信和快递方式向商赢环球发送仲裁裁决书。朱方明、俞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某等人知悉南昌仲裁委裁决结果后,认为应将该事项公告。在向杨军汇报后,杨军表示安排公告。

2021年3月19日,陈某通过微信向俞坚发送公告初稿。2021年3月23日下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传公告文本,于3月24日对外披露。

上述仲裁事项涉及的共青城大禾全部出资份额评估价值为2.23亿元,占商赢环球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10.62亿元的21%,对公司影响重大。

上述违法事实,有南昌仲裁委相关仲裁案卷、商赢环球相关公告、共青城大禾评估报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商赢环球自2020年10月中下旬知悉南昌仲裁委受理上述仲裁申请,直至2021年3月11日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期间内,一直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杨军作为商赢环球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仲裁事项,未及时告知商赢环球有关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对商赢环球的违法行为,时任商赢环球总经理朱方明、副总经理俞坚受杨军指示直接参与实施仲裁有关事项,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军及其代理人在其书面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并非当然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其二,商赢环球对于南昌仲裁相关事项并非故意不披露,而是对规则理解之歧义导致的过失未披露,并且是未及时披露,而非故意隐瞒、捏造和歪曲重大事实;其三,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性原则,体现行政适当性、行政合理性;其四,杨军是商赢环球的实际控制人,但并未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不当行为的责任应当体现出区别性原则;其五,南昌仲裁披露过程和逾期披露结果,不构成重大利益损害和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请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朱方明在其书面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朱方明在商赢环球的职务不具有实质管理职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具有任何控制和干预能力;其二,行政处罚应以自违法行为得益者为对象,正确予以认定。综上,当事人请求免除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杨军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朱方明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一,关于杨军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其一,《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有明确规定,杨军作为商赢环球实际控制人,全程策划参与商赢环球有关仲裁事项,未及时告知商赢环球有关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商赢环球朱方明、俞坚均接受杨军指示推动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属于公司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我局对其作出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上市公司“故意”和“过失”均可以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及时披露同样会损害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投资者投资决策带来不利影响。其三,我局对杨军处以150万元罚款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幅度内较低档位的量罚,同时考虑杨军近年曾经担任商赢环球总经理、董事,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且在2021年2月、2022年3月因信息披露等问题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等情况,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其量罚适当。其四,对其不构成《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相关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第二,关于朱方明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朱方明作为商赢环球时任总经理,接受杨军指示直接参与实施仲裁有关事项,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争议事宜,未按照规定将仲裁事项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追究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其提出的“不具有实质管理职能”恰恰是其不履行职责、未勤勉尽责的表现,“行政处罚应以自违法行为得益者为对象”亦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均不能减免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军予以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朱方明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俞坚予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宁夏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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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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