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52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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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352634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吉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吉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吉理:
经查,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或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8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787,880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实施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并披露相关信息,迟至2024年11月15日才对上述回购股份中到期的843,000股予以注销并披露《关于实施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理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