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45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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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33765315000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