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宁波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33765315000
名        称 关于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29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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