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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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325580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孙冰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孙冰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孙冰妍:
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督导的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盛业)存在未履行挂牌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收购过渡期违规改选董事会等问题。申万宏源作为友联盛业主办券商,孙冰妍作为持续督导员,你们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