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7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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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325577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梅生、卢茂英、温传明、哈志慧、林志明、金孟演、金永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梅生、卢茂英、温传明、哈志慧、林志明、金孟演、金永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梅生、卢茂英、温传明、哈志慧、林志明、金孟演、金永光:
经查,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盛业或公司)的股东张梅生、卢茂英、温传明、哈志慧、林志明、金孟演、金永光与上海北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晚于2022年1月25日签订《收购框架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约定北实置业以现金方式受让公司全部股份500万股,公司未予以披露。截至目前,前述收购交易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方式交割132.5万股,剩余367.5万股尚未交割。收购过渡期内,友联盛业改选了董事会,张梅生、卢茂英、温传明等3人辞去董事职务,新增选来自收购方的董事3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收购期间友联盛业多次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但均未如实披露收购以及股权交割等事项。
友联盛业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友联盛业时任董事长张梅生,时任董事卢茂英、温传明,董事金永光,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哈志慧,监事林志明、金孟演没有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董事、监事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