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69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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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32481130000 |
名 称 | 关于对仲先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仲先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仲先艳:
经查,你担任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李霞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9月18日买入10,000股、交易金额15,300元,2024年9月27日卖出10,000股、交易金额17,000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