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39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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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22560794000 |
名 称 | 关于对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陆宁生、翁巧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陆宁生、翁巧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宁生、翁巧燕:
经查,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公告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陆宁生、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翁巧燕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程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