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6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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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21175122000 |
名 称 | 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二是营业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佣金设置,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