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52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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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17549711000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年轮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朱俊澎、信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年轮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朱俊澎、信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年轮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朱俊澎、信婷婷: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4年4月30日,浙江年轮映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朱俊澎、董事兼财务负责人信婷婷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