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75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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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16234096000 |
名 称 | 关于对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股东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爱柯迪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7月24日至7月26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爱柯迪股份3,169,091股,占爱柯迪当时总股本的0.3537%。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作为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未及时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5月17日